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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娟孙洪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孙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老乡村笨鸡店员工,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孙洪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本院作出的(2013)桃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娟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孙洪伟名下的车辆(黑K508**)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桃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孙 丹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