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娟孙洪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孙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老乡村笨鸡店员工,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孙洪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本院作出的(2013)桃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娟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孙洪伟名下的车辆(黑K508**)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桃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孙 丹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