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蒋亮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亮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刑初字第595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亮亮,男,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4年11月26日止)。因涉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亮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蒋亮亮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轻纺城服装市场公交车站台,趁郑冰岚上车之际,窃得其放在上衣口袋内价值1275元的OPPOR6007手机1只。当天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蒋亮亮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北市场612公交车站台,趁崔学飞上车之际,窃得其放在手提包内价值5225元的iphone6plus手机1只。案发后,涉案手机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另查明,被告人蒋亮亮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蒋亮亮的现金2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手机照片、信誉卡,杭萧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书,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王欢证言,崔学飞、郑冰岚陈述,绍柯价鉴字(2015)第09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亮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蒋亮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移送来院的人民币二千四百六十元抵作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贞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