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雁冰与曾佑强、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雁冰,曾佑强,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43号原告王雁冰,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袁敏,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世燕,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佑强,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60-14-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077-5。法定代表人廖萧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雁冰与被告曾佑强、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雁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雁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雁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雁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雁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