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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建安混凝土外加剂厂、辽宁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建安混凝土外加剂厂,辽宁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鑫发阁建材有限公司,武顺安,郭秀玲,武宁,武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9411114-5。法定代表人:刘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市建安混凝土外加剂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木匠村,组织机构代码24339848-X。法定代表人:武顺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7号(1-3-16),组织机构代码58418432-4。法定代表人:郭秀玲,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鑫发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7号(1-3-16),组织机构代码57349765-9。法定代表人:隋明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顺安,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被执行人:郭秀玲(与被告武顺安系夫妻),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武宁(系被告武顺安次女),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武丹(系武顺安长女),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市建安混凝土外加剂厂、辽宁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鑫发阁建材有限公司、武顺安、武宁、武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执字第596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