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危某,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某,女,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危某负担。审判员 蔡昭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俞丽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