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忠云与郭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云,郭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郭忠云。被告郭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云与被告郭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栾忠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