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卓益机电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卓益机电有限公司,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佛山市卓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31、32号(F2)(自编C车间)。法定代表人:岑润太,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区恒,公司职员。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建材陶瓷工业城二期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刘信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卓益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卓益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卓益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卓益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原告佛山市卓益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