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8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陕XXXX**(系挪用牌照)白色普桑小轿车(该车真实牌号为陕ZZZZ**)沿鱼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镐京十字东约100米时,将路上行人郭某某碰撞,致郭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经鉴定:郭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自行协商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陈某甲、余某某、陈某乙、刘某某、陈某丙、李某、王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表;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酒精检测单;死亡确认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逾期未审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属肇事逃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陈某已经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焦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