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永华与纪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华,纪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赵永华。被告纪永林。原告赵永华与被告纪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华和被告纪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5日,被告纪永林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但都没有结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我先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来还了20000元,还有10000元没有还,我借钱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还钱时原告没有给我出具收条。请法院处理。原告为证明自己的陈述与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中,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纪永林向原告赵永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没有归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现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永林偿付原告赵永华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纪永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万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