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有限公司,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泌阳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建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