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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通民初字第18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玉燕与刘晓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通民初字第18482号原告张玉燕,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刘晓勇,信息不详。被告艾金龙,男,1991年3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燕与被告刘晓勇、艾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玉燕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燕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玉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想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