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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航与被告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航,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73-1号原告:王海航,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民营企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镇四店。法定代表人:王文凯,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王海航诉被告淮南市三王豆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孟凡华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道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