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终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柳国晓与上诉人柳云震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国晓,柳云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柳国晓。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柳云震。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柳国晓与上诉人柳云震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柳国晓于2013年6月7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柳云震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柳云震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柳国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柳国晓、柳云震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国晓,柳云震的委托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柳国晓35元,退还柳云震140元。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陈德林审判员 孙小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薪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