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一)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孔某、吴某甲等与亓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一)字第2773号原告孔某。原告吴某甲。被告亓某。原告孔某、吴某甲诉被告亓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金兰、黄柳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孔某、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亓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吴某甲诉称,被继承人邱宏国于2014年4月30日因病去世,其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五区3单元201室住房一套。孔某系被继承人配偶,吴某甲系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告系被继承人儿子。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因此,上述房屋归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份额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2014年9月25日,被告出具《办理放弃遗产公正委托书》,承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判定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五区29栋3单元20l室住房一套(90.38平方米)属原告孔某、吴某甲所有。原告孔某、吴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死亡、火化证1份,原件;2.证明1份,原件;3.户口簿1份,原件;4.履历表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5.婚姻材料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6.房产材料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7.被告放弃遗产材料1份,原件,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诉请依据的事实。被告亓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客观真实,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邱宏国于2014年4月30日死亡,柳州市革新路五区29栋3单元201号房屋系登记在邱宏国名下的房屋,该房屋出售时间为2009年,于2011年填发了房屋产权证。邱宏国生前共有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的配偶是亓毓蓉,二人共生育有儿子亓某。邱宏国与亓毓蓉于1972年3月21日离婚,离婚后邱宏国与孔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孔某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吴某乙。邱宏国的父亲于1969年死亡,其母亲于1951年死亡。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亓某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的《办理放弃遗产公证委托书》一份,其中载明,亓某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其父亲邱宏国的遗产,并且委托邱宏国的妻子孔某代为办理一切相关公证手续。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在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邱宏国生前曾对其遗产立下遗嘱或定有遗嘱抚养协议,邱宏国死亡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本案原、被告,而根据原告提交的《办理放弃遗产公证委托书》被告亓某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其父亲邱宏国的遗产,被告亓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亓某自行承担,故本院确认被告亓某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其父亲邱宏国的遗产属实,对于原告要判决柳州市革新路五区29栋3单元201号房屋对归其所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柳州市革新路五区29栋3单元201号房屋归原告孔某、吴某甲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5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孔某、吴某甲共同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肖刚人民陪审员杨金兰人民陪审员黄柳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陈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