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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树永、宋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树永,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何树永,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宋海龙,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海龙的银行存款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