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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乌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锦春诉被告唐嘉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春,唐嘉利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刘锦春,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钮x,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唐嘉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春诉被告唐嘉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锦春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锦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为601元,由原告刘锦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蕴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昕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