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乌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锦春诉被告唐嘉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春,唐嘉利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刘锦春,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钮x,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唐嘉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春诉被告唐嘉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锦春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锦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为601元,由原告刘锦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蕴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昕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