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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凤琪诉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凤琪,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凤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斌,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高杨,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工作人员。田凤琪因诉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简称北碚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凤琪申请再审称:一、上诉人被殴打,证据确凿,形成证据链。二、两次询问笔录之一存在伪造的问题。三、被上诉人超过期限未作出处理和决定。四、2012年7月11日,澄江派出所民警并未履行告知职责,系作假伪造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被上诉人履行对2012年4月7日报警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处罚。2、被上诉人承担作伪证的相应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限期北碚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北碚区公安分局提交答辩称:一、案件经过。2012年4月7日14时许,田凤琪报警称当日上午在北碚区澄江镇北泉村范家沟组租赁院子,因口角纠纷,被邻居兰XX及其女儿等人殴打。北碚区公安分局澄江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并进行调查。后派出所民警先后两次对双方进行治安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原告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1、被告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从原告报警至今,被告依法指派民警出警,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开展调查,以及先后两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做了大量工作,在证据无法对嫌疑人进行处罚时,明确告知田凤琪向基层自治组织寻求救济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履行了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2、被告没有超过办案期限。北碚区公安分局澄江派出所在2012年4月7日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经被告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了30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同时,被告在2012年5月22日、6月22日先后两次进行了调解,不属于原告所称的超期未作出处理和决定的情形。三、关于民事判决和治安处罚的问题。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有关的法院裁判文书,即使有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有责性并不意味治安行政违法的确定性,被民事判决认定有过错的人也并不理所当然可以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原告田凤琪坚持称被殴打,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对兰XX等人进行治安处罚与法理不符。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称公安机关不履职与事实不符,且原告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行政诉讼规定的起诉期限,。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北碚区公安分局负责北碚区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系本案适格主体。田凤琪报警称其因口角纠纷被邻居殴打,北碚区公安分局澄江派出所接警后,随即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并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因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公安机关告知上诉人未对其邻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说明了理由。同时,告知上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已经履行了依法处理该案的法定职责。北碚区公安分局对案件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田凤琪亦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田凤琪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田凤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凤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许 鹏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