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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艳侠与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张艳侠,女,汉族。被告张晓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侠诉被告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侠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艳侠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