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艳侠与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张艳侠,女,汉族。被告张晓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侠诉被告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侠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艳侠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