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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与张××离婚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孟××,男。被执行人张××,女。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5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解决完毕,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70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