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萍珍与曾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萍珍,曾凯,欧阳均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萍珍,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间珍,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黄萍珍之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凯,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孙先格,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欧阳均锡,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上诉人黄萍珍因与被上诉人曾凯及原审被告欧阳均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萍珍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萍珍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萍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8元,由上诉人黄萍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歌审 判 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唐芙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