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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6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欢、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欢,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6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吴欢,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欢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106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欢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吴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鄂0106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张军应继续履行(2017)鄂0106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欢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八年××月××日书记员  熊振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