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建峰与韩小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840号原告郭某甲,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矛盾致双方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韩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韩某某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3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婚前与其前妻生有一女儿,现随其前妻生活,被告与原告婚前无子女;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21日生育一子郭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均与被告和好,共同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感情破裂,遂形成本诉。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该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韩某某已结婚七年,并育有一子,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本次婚姻;现原、被告虽在生活中发生纠纷,但原告提供现有证据无法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不仅应正视夫妻之间暂时出现的矛盾,还需相互扶持,改善自身不足。现原告再坚持离婚不妥,应当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