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姚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街*号。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住蒲城县xx路x段。姚xx与郭xx、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蒲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153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xx长期在外,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早已关门停业,法定代表人韩xx也下落不明,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执字第00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正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