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项君锋、石伟珠与石伟珠、包荣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君锋,石伟珠,包荣胜,邵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780号原告项君锋。被告石伟珠。被告包荣胜。被告邵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君锋诉被告石伟珠、包荣胜、邵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君锋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君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君锋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项君锋负担。审判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燕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