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凤花诉吴玉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花,吴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花,女,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吴玉和,男,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玉和在巴林右旗林业局工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吴玉和在巴林右旗林业局每月发放的工资2500元;二、扣留被执行人吴玉和在巴林右旗林业局发放的2015年的绩效考核工资。上述共计扣留53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