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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西堂与姜马武、王胜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堂,姜马武,王胜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件拟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西堂。被告姜马武。被告王胜艮。系被告姜马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堂诉被告姜马武、王胜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堂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由原告王西堂负担。审判员  戴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