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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良煜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良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193号罪犯陈良煜,男,生于1963年08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入监监区服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0)江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02月1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08月、2014年09月获监狱表扬各一次,至2014年10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8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良煜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良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