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467号申请执行人喻某某。被执行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8)开民二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某某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二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周 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