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刁红英与中山市广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刁红英,中山市广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刁红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王红燕、周志英,均为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广济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晓斌,该院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刁红英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广济医院(以下简称广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刁红英申请再审称:(一)刁红英2012年8月8日入职广济医院,任职办公室主任,月薪10000元。2013年8月12日因广济医院拒绝与刁红英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宜而离职。(二)二审认定刁红英负责组织全院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劳动合同的事实错误。刁红英并没有负责上述工作内容。(三)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本案一、二审均已查明广济医院未与刁红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书面通知刁红英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广济医院应当支付刁红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广济医院支付刁红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1333元及由广济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广济医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刁红英的再审申请理由,确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广济医院是否需支付刁红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首先,刁红英任职广济医院办公室主任,其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医院人事管理,组织全院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人员招聘、调出、调入、退休、辞职的动态管理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如若广济医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刁红英应履行职责积极处理,因此,刁红英一方面负责全院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面却主张广济医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常理。其次,由于刁红英负责保管全院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由刁红英保管,如刁红英保管不善亦会导致广济医院客观上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刁红英主张其工作范围并不包括全院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不符合事实。二审判决认定广济医院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系由刁红英所致,不予支持刁红英要求广济医院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1333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此外,本案并不符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刁红英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刁红英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刁红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