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浮鹅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詹新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詹新保,胡顺开,胡禄开,章雪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鹅民初字第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地址:浮梁县。负责人:吴金火,该行党委书记、行长。诉讼代理人:曹晓华,该行副行长。诉讼代理人:李炳发,该行鹅湖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詹新保,住浮梁县。被告:胡顺开,住浮梁县。被告:胡禄开,住浮梁县。被告:章雪开,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被告詹新保、胡顺开、胡禄开、章雪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因借款人詹新保已归还所有借款本息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5元,依法减半收取26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跃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