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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6376号原告林某,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邝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原告林某与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于2006年7月21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返回香港。原告曾前往香港探亲,但无法找到被���,由于原、被长期处于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邝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于2006年7月21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返回香港。原告曾前往香港探亲,但无法找到被告,由于原、被长期处于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港澳通行证一份、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等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内地法律为准据法。原、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没有同居采用)。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缺少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升级,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有同居适用)。此后,夫妻关系仍无法得到改善,且双方已失去联系,可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依法准予离婚。被告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邝某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绍荣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俞燕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垚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