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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梁某甲(身份证号码332622196303146370)。被告梁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正观(一般委托代理),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