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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双方经所在村委会协调双方已经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