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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新超与蒋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超,蒋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669号原告刘新超。被告蒋彩敏,1975年9月24日。原告刘新超诉被告蒋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彩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8日,被告蒋彩敏向原告借款70万元,原被告约定用期3个月,如此款到期不还,被告愿意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违约金10万元(暂从2014年6月28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8日,以后违约金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彩敏未出庭也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蒋彩敏于2014年6月2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2、证人张某、刘某、袁某出具的《证明》三份;3、银行转账记录一份。以上三份证据证明了被告蒋彩敏借原告70万现金,借款期限3个月,如到期不还被告愿意承担每天1万元的违约金。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6月28日,被告蒋彩敏向原告刘新超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到期不还被告蒋彩敏愿意承担每天1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原被告口头约定有月利率3.5%的利息,借款当日(2014年6月28日)原告先扣除了一个月利息2.45万元后,向被告出借了借款67.55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28日),剩余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本院认为,2014年6月28日,被告蒋彩敏向原告刘新超借款67.5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到期不还被告蒋彩敏愿意承担每天1万元的违约金,并口头约定了月利率3.5%的利息,该事实有2014年6月28日被告蒋彩敏出具的《借据》,及张某、刘某、袁某出具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蒋彩敏应当向原告刘新超归还借款67.55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还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原告依照原被告口头约定的月利率3.5%的利息,在向被告出借借款之日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2.45万元,实际向被告出借了借款67.5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归还7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暂从2014年6月28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8日,以后违约金继续计算),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由于原被告口头约定有月利率3.5%的利息,该利息与违约金之和已经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因原告放弃了追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仅要求支付违约金,故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由于原被告借款发生时(2014年6月28日)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换算成月利率为0.47%,月利率的四倍为1.9%,且原被告约定的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9月27日,从2014年9月27日至2014年10月28日被告欠原告的违约金应当为1.3万元(67.55万元×1.9%×1个月=1.3万元),本院对于原告多主张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彩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新超偿还借款本金67.55万元及违约金1.3万元(违约金暂从2014年9月28日算至2014年10月28日,以后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9%,计算至被告将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620元,共计16420元,由被告蒋彩敏承担14775元,原告承担1645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不再退回,待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耀强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