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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海军诉被上诉人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振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军,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军,男。委托代理人吴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中强,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振奎,男。上诉人赵海军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华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上诉人赵海军。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支伟泉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