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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银生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10号被执行人张银生。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银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张银生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银生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银生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商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