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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红玲与王红燕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玲,王红燕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170号原告:王红玲,原告:王红燕(曾用名王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玲与被告王红燕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争议事项为其父母遗留财产继承纠纷。其父母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呼图壁县。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呼图壁县,因此,本案应由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84.1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红玲,由原告王红玲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