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红玲与王红燕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玲,王红燕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170号原告:王红玲,原告:王红燕(曾用名王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玲与被告王红燕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争议事项为其父母遗留财产继承纠纷。其父母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呼图壁县。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呼图壁县,因此,本案应由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84.1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红玲,由原告王红玲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