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才与被告张波、张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才,张波,张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李宝才。被告:张波。被告:张国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才与被告张波、张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才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波、张国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才撤回对被告张波、张国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即350元,由原告李宝才负担。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