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喜财与李淑清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喜财,李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赵喜财。被执行人李淑清。赵喜财与李淑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淑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喜财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淑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喜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淑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喜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回国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