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志毅与孙发展、张恩彩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毅,孙发展、张恩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毅。被执行人孙发展、张恩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孙发展、张恩彩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45万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