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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志毅与孙发展、张恩彩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毅,孙发展、张恩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毅。被执行人孙发展、张恩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孙发展、张恩彩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45万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