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行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薛仲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788号。法定代表人戴国富,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薛仲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薛仲略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台食行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4月12日开始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市府大道535号从事蛋糕现场制售和饮品制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876元,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0日予以网上公告送达,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台食行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