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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迪思电子有限公司、王晓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虞市迪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上虞市迪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东关街道前村。法定代表人王晓林,总经理。申请人上虞市迪思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交行上虞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010005124450243,出票金额为71000元,出票行为交行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虞市迪思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技江审 判 员  方艳青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