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林某某,女,1973年9月12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7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