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董云贵与王英杰、毕连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贵,王英杰,毕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董云贵,男,汉族,1966年7月3日生,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英杰,男,汉族,1949年8月28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毕连勇,男,汉族,1976年4月5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云贵与被执行人王英杰、毕连勇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