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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终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宏逵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55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宏逵,中共党员,原任大理白族自治州商务局副局长(副处级)。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辩护人耿慧梅,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宏逵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宏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宏逵在担任大理州商务局副局长分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承办企业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9200元。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宏逵在担任大理州商务局副局长分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期间,超越职权,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承办企业未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和未建盖配送中心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违规决定将未建设的配送中心项目通过验收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导致承办配送中心的企业违规套取国家专项财政资金补贴499万元。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宏逵有期徒刑七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刘宏逵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9200元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宏逵上诉称,无证据证实部分资金何时拨付、怎样拨付,每笔款项拨付的依据和对象;损失是因财政部门违规拨款的行为所致,2011年其未担任验收组长,2011年发生的验收相关事实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原判认定其犯滥用职权罪不当;受贿案中葛家明、杨志平、潘淑军虽有送礼行为,但其未为三人牟利;接受赵利红、刘艳萍所送后其也对二人家人还礼,属礼尚往来,故二人所送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逢年过节的礼金当事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没有为他们牟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故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除提出相同辩护意见外,还认为,认定刘宏逵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事实1.2010年春节前,上诉人刘宏逵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弥渡县兴发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丽宾贿赂的现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2011年中秋节,刘宏逵在云南省陆良县参加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会议期间,再次收受陈丽宾贿赂的现金10000元。2.2008年至2010年春节前,上诉人刘宏逵在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巍山县农资种业有限公司经理葛家明贿赂的5000元。3.2011年3、4月份及中秋节,上诉人刘宏逵在其办公室内及大理市下关沃尔玛超市旁三次收受祥云县供销社荣珍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荣珍贿赂的现金13000元。2012年中秋节,刘宏逵在龙山公园西边彩票点门口,再次收受赵荣珍贿赂的现金8000元。4.2010年9月至2011年,上诉人刘宏逵在其办公室内四次收受祥云县恒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潘淑军贿赂的现金6000元。2012年春节前,刘宏逵在大理市下关沃尔玛超市旁再次收受潘淑军贿赂的现金4000元。5.2009年至2010年中秋节前,上诉人刘宏逵在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永平县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艳萍贿赂的现金2000元。2010年春节前,刘宏逵在大理市下关明珠广场附近收受刘艳萍贿赂的现金10000元。2011年春节前,刘宏逵在大理市下关明珠广场附近再次收受刘艳萍贿赂的现金10000元。6.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上诉人刘宏逵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大理市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利红贿赂现金及购物卡合计16000元。7.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上诉人刘宏逵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万德福超市副总经理杨志平贿赂的价值8200元的购物卡。8.2008年至2010年的春节及中秋节期间,上诉人刘宏逵四次收受剑川县仁和商贸公司和继红贿赂的现金1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归案经过,证实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在对全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大理州商务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线索,并将该线索移交大理州纪委处理。在大理州纪委传唤刘宏逵调查期间,刘宏逵对其滥用职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主动向纪委交代其收受贿赂8万余元的情况。2014年7月1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此立案侦查,并对刘宏逵向纪委交待的受贿事实进一步核实,刘宏逵对受贿8万余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又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2万余元的受贿事实。2.大理州人民政府大政任字(2006)11号文件、大理州商务局大商发(2009)237号、(2014)70号文件及大理州商务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宏逵在担任大理州商务局副局长期间,曾于2009年至2011年分管该局市场流通科工作。3.证人证言陈丽宾证实,2010年春节前,为感谢州商务局对公司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的支持,其到刘宏逵办公室将事先准备的5000元现金送给刘;2011年中秋节前,其到曲靖陆良参加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会议,为处好与刘的关系及感谢刘对公司的支持,其在宾馆房间将用报纸包好的现金1万元送给刘。葛家明证实,时间记不清了,记得送过刘宏逵一、两次现金,总金额大概4、5千元。赵荣珍、冯文珍证实,2011年3、4月赵荣珍到下关沃尔玛旁给刘宏逵现金5000元;2011年,其请公司的冯文珍帮送刘2000元还是3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赵荣珍和潘淑军到刘宏逵办公室,送给刘6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赵荣镇在下关龙山公园西边一个彩票点处送刘8000元现金。因刘主管赵荣珍公司业务,经常为公司到省上递交材料,协调解决问题,过年过节就送点钱表示感谢。潘淑军证实,2010年9月一天,其到州商务局送给刘宏逵2000元;2011年春节其到刘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2011年9月其在办公室送给刘2000元,看见赵荣珍也从刘办公室出来;2012年春节前其在下关沃尔玛送了4000元钱。因公司在万村千乡财政支持过程中,得到刘宏逵的支持,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维持关系,也为了能够继续争取到资金,才送刘钱和物。刘艳萍证实,其于2009年中秋节前到刘办公室送了现金1000元;第二次2010年中秋节前也是在刘办公室送了现金1000元;第三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下关明珠广场送了刘现金1万元;第四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下关明珠广场附近送了刘现金1万元。因为刘宏逵分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到永平验收宏达公司时给予关照且公司的补助也全部领到,逢年过节看望刘对他表示感谢。赵利红证实,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其多次以购物卡形式送了刘宏逵共计16000元,有时是在吃饭地方送的,有的是在刘办公室。杨志平证实,2009年至2012年在中秋、春节期间,其多次向刘宏逵送过面额为1000元的购物卡,共8张计8000元,是否还送过200元、500元面额的购物卡记不清。和继红证实,2008年后,其于2008年春节在下关送给刘现金2000元,2009年春节在下关送刘5000元;2010年初,其在下关参加州商务局的会议时送了刘2000元现金;2010年底刘宏逵带队到剑川验收公司配送中心时,其送了刘3000元现金。主要是感谢刘对企业的关心。4.被告人刘宏逵对收受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行贿人证实的贿赂时间、地点及数额上基本印证。其并供述送其钱财的企业都承办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其是州商务局分管该项目的副局长,在工作中联系多,所以在申报项目补贴及相关企业验收中需要其对企业的关照及支持,为感谢其,这些企业的负责人才送其钱、物。二、滥用职权罪事实1.2009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永平县宏达商贸有限公司承办的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公司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9.5万元。2.2009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弥渡兴发商贸有限公司承办的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公司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9.5万元。3.2010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大理市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南涧县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公司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4.2010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大理市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鹤庆县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公司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5.2010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剑川县仁和商贸公司不具备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资质条件的条件下,违规同意该公司以大理市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申报承办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在该配送中心项目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违规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公司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6.2010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祥云县荣珍批发部不具备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资质条件下,同意该企业承办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在该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企业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30万元。7.2010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永平县合作联社农资公司承办的永平县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公司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8.2011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大理市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洱源县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公司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9.2011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大理市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云龙县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公司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10.2011年,上诉人刘宏逵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大理市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漾濞县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未组织实施和未建盖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将该项目通过验收上报,使该公司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各级部门相关文件,证实商务部、财政部、云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大理州商务局及财政局分级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该项目承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配送中心应具备的条件。2.2009年至2011年配送中心验收情况报告及验收总结,证实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大理州商务局分别向云南省商务厅、财政厅上报2009年至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情况,确认验收均合格。2009年、2010年两年的验收情况报告均由刘宏逵签发,2011年的验收情况报告由刘宏逵核稿,局长单进园签发。其中,2009年度对祥云县供销社农资公司、永平县宏达商贸公司、大理市泉源商贸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的验收意见中均有刘宏逵确认合格的签字。2010年度对剑川县仁和商贸有限公司、祥云县荣珍批发部、永平县供销合作社农资公司、大理市泉源商贸公司州级配送中心、鹤庆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的验收意见中均有刘宏逵确认合格的签字,2011年度的验收申请表中均无刘宏逵签字。3.各级商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大理州万村千村市场工程配送中心的相关文件,证实2007年因剑川县内没有符合准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门槛各项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确定大理市泉源商贸公司为承办企业。2009年4月21日,大理州商务局决定将大理市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承担为其所建的农家店、县级配送中心和其他商业流通企业提供商品配送任务。2009年,鹤庆县商务局向县政府请示同意下文后通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和日用百货配送中心变更为大理泉源商贸公司。2011年9月20日,大理州商务局与大理市泉源公司签订项目责任书,由该公司建设云龙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云南省商务厅核准由大理泉源公司承办洱源、漾濞、云龙配送中心建设,祥云荣珍公司承办配送中心改扩建项目,永平县宏达公司承办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弥渡县兴发商贸有限公司承办配送中心项目。4.财政部门下达相关补助资金文件、财政补助统计及资金拨付资料,证实2009年11月18日,云南省财政厅下达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级省级补助资金。其中下达永平县宏达商贸公司、弥渡县兴发商贸公司承办的配送中心补助各59.5万元。大理州财政局同年下达该两笔资金。2010年1月,永平县商务局、弥渡县商务局分别向该企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2010年9月28日,云南省财政厅下达2010年财政补助资金,其中下达大理市泉源公司承办的南涧、鹤庆配送中心各50万元,永平县供销社农资公司、剑川县仁和商贸公司各50万元,祥云荣珍批发部30万元。大理州财政局同年下达该财政补助资金,大理市财政局同年向该企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6月30日,云南省财政厅下达2011年财政补助资金,其中下达大理市泉源商贸公司承办的洱源、漾濞、云龙配送中心各50万元。大理州财政局、大理市财政局同年逐级下达、拨付财政补助资金。5.大理州商务局大商发(2009)237号、(2014)70号文件及大理州商务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宏逵在担任大理州商务局副局长期间,曾于2009年至2011年分管该局市场流通科工作。6.证人证言茶文亮、戴忠、洪艳东、王蓓、范垒、马鹏文、穆可奇、马菊仙、杨喜梅、万家文证实,大理州2009年至2011年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州商务局对承办企业实施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主要是以县级的初审意见为主,州级不进行实质审查,然后向分管副局长刘宏逵报告,再由州局市场流通科形成文件最后由刘宏逵签发上报省商务厅。在对配送中心项目的验收,县商务局商请县财政局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州局市场流通科,市场流通科制定初步的验收方案向刘宏逵汇报后商请州财政局共同组成验收组实地验收。实地验收时发现永平宏达、永平县合作联社农资公司、弥渡兴发、剑川仁和、祥云荣珍及大理市泉源公司在南涧、鹤庆、云龙、漾濞、洱源均没有按照标准建设配送中心,项目均存在违规问题,对于违规问题验收组没有认真对照承办企业的申报材料做核实,没有严格按照建设规范要求逐条对照验收,简单看看现场后就验收合格。在承办企业建设项目不达标以及没有实际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全部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回来后将验收中承办企业存在的情况向刘宏逵作汇报,刘宏逵也亲自带队到部分县市参加验收,对降低验收标准的情况是清楚的,但刘宏逵在汇总会上明确要求要全部通过验收,以免影响今后项目的申报,同时在验收表上签名,签发验收合格文件并划拨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刘庆、赵波证实,泉源公司鹤庆配送中心共获得财政补助80万元,云龙配送中心50万元、漾濞配送中心50万元,剑川配送中心50万元,洱源配送中心80万元,南涧配送中心50万元。由于仁和公司不具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资质条件,便以其公司名义申报,故剑川配送中心补助的50万元实际是由剑川仁和商贸公司支配。蒋张才、杨林、陈继帮、马正才、刘艳萍证实,2009年永平宏达商贸公司以日用品新建配送中心申报项目,但未建盖,以公司的土地通过验收,当时县商务局没有初验只是州商务局副局长刘宏逵带队验收,并验收合格,验收后于当年获得59.5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由于资金紧张,公司将一部分钱用于进货,2011年在建盖配送中心综合楼时使用一部分。2010年,马正才以永平县供销合作社农资公司的名义申报农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当年获得50万元补助资金,但未实际建盖,验收是以马正才租赁的铺面、仓库通过的,是刘宏逵带队验收通过。陈丽宾、邵剑波、张秀芳、张海鹰、曾利芬、成加艳、赵建华、蔡云华、谢永兴证实,弥渡兴发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于2009年10月23日批复新建配送中心,2011年12月部分竣工后开始实施配送,到2013年全部完工。2010年1月拨付兴发公司59.5万国家补贴资金,由于配送中心正在施工,县商务局没有验收就拨付补助资金。杨开旺、李国兴、黄红仙、施兆明证实,2009年7、8月份,刘宏逵确定由大理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南涧县的配送业务。2010年到2012年,泉源公司没有在南涧建设配送中心,县商务局与财政局没有对大理市泉源公司的配送中心项目初验过,州商务局也没来南涧验收。但2010年配送中心建设资金已拨付泉源公司。杨仕斌、李建新、洪丽君、洪月生、杨锦泰证实,由大理泉源公司承办鹤庆配送中心是刘宏逵提出,泉源公司实际未建设配送中心,一直租赁场地经营。申报材料中土地出租扩建协议是虚假的,验收时大家都知道这些情况,也就无所谓合不合格。2010年,刘宏逵等人到鹤庆验收时到泉源公司租赁的铺面看了看,就视为合格,没有严格按文件要求认真验收。两次验收共为泉源公司争取了80万资金。杨顺泉、杨松涛、和银霞证实,2007年实施县级配送中心时剑川县没有具备资质的企业,便以仁和超市挂靠大理市泉源商贸公司的形式来承办。2010年12月,仁和商贸公司获得50万元补助资金。但仁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盖配送中心,该公司提请验收时未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未取得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在此情况下仍通过验收并上报州商务局。州、县商务部门认为仁和商贸公司此前一直开展农家店工作,加上商务局也要完成任务,所以填写合格意见通过验收。当时刘宏逵也到剑川实地验收,但只是走过场。刘平、陈红武、李昆、邹正军、赵荣珍证实,2010年荣珍批发部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时不符合申报条件,实地验收时也不合条件,但参加验收的人都没有提出来。之后县商务局及财政局均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并上报州商务局。州级验收时刘宏逵参加验收,同意验收合格,后荣珍批发部获得补助资金30万元。杜光辉、罗凤华、杨晓林、罗训辉、杜剑、赵魁、罗志文、洪丽芝证实,大理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办洱源县万村千乡工程配送中心,但未实际建设。泉源公司是同时报县州两级商务局,所以两级同时验收。验收时泉源公司租赁凤凰批发部应付验收,州局由刘宏逵带队,检查组都发现了问题,但是州局的领导没有表态,允许泉源公司先挂牌经营,2011年泉源公司得到50万的财政补贴。吴政刚、杨锦斌、杨泽桃、段涛、杨雁群、何刚、罗树祥,张莹证实,2011年9月20日,州商务局与大理市泉源公司签订项目责任书,由该公司建设云龙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该协议由刘宏逵签字。泉源商贸以合作或是租用场地加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云龙配送中心牌子的形式完成任务,按照商务部、省商务厅文件规定,该配送中心的建设不达标。配送中心没有实际建设这个情况大家都清楚,但还是通过验收。这些情况刘宏逵也都清楚,他参加验收时对弄虚作假情况也没提出异议。云龙配送中心得到国家补助资金50万元。李耀祥、杨先练、刘淑林、彭绘宏、苏连波证实,大理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办漾濞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未实际建设配送中心,是以原土产公司的仓库为配送点,该情况向刘宏逵等人汇报后认为漾濞县目前属于过渡期,且泉源商贸正在申请购买土地,可以视为合格。从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泉源公司为应付验收,将“漾濞县万村千乡配送中心”牌子挂在五八八商行,每月支付500元挂牌费。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对大理市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交的涉案赃款150万元予以扣押,并扣押刘宏逵涉案赃款2.9万元。大理州纪委扣缴刘宏逵涉案违纪资金8.22万元。8.被告人刘宏逵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与本案其他在案证据印证。其辩称,其当时主要是考虑尽可能把大理州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的盘子,扶持大理本土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另外,也是为了完成了州政府给州商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争取目标任务,如果当年项目验收不合格,不仅要收回当年不合格项目的补助资金,还会影响下一年的项目争取。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宏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9200元,应依法处罚。刘宏逵在分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承办企业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499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刘宏逵在纪检部门调查其滥用职权问题期间,能如实供述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刘宏逵的受贿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刘宏逵犯受贿罪的事实、情节及全部退赃的实际,对其受贿罪适用减轻处罚。刘宏逵所犯滥用职权罪,鉴于刘宏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被套取资金已追缴在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所提部分资金的拨付情况不清,损失是由财政部门违规拨款行为所致;刘宏逵未参加2011年的验收,故原判认定刘宏逵犯滥用职权罪不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刘宏逵在2009年至2011年分管大理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中逾越职权,致使国家资金被套用的事实,有2009年至2011年配送中心验收合格报告、财政部门拨付相关补助资金的文件及材料、证人证言证实,刘宏逵本人亦供认,足以证实刘宏逵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所提收受的贿赂中,部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部分属礼尚往来、部分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这些部分不应认定为受贿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刘宏逵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基于其担任大理州商务局副局长分管专项国家工程之机所得到的不正当报酬,其一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犯,即构成受贿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所提认定刘宏逵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宏逵受贿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且证人证言与刘宏逵的有罪供述能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赵子茂代理审判员张光林代理审判员张赵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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