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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爱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陈文发、陈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爱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陈文发,陈文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爱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棕北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发,男,1967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华,男,1958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陈文发,男,1967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上诉人成都爱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邦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文发、陈文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3)都江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爱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爱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4504.45元由成都爱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华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