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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与被告王超、李晓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超,李晓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王伟,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遵化市东新庄镇。被告:王超,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李晓娟,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超、李晓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程 佳审 判 员  田会明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