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与被告王超、李晓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超,李晓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王伟,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遵化市东新庄镇。被告:王超,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李晓娟,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超、李晓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程 佳审 判 员 田会明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