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牛大雨与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大雨,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张燕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牛大雨,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深圳街3号。负责人邵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被告张燕飞,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牛大雨与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张燕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大雨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大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