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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双甫与王利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祥,王双甫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甫。上诉人王利祥因与被上诉人王双甫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0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提起反诉请求是确定被上诉人王双甫所持有的2004年8月28日签订的宅基地调解协议是伪造的无效协议,依法追究被上诉人涂改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该反诉请求与本案起诉的排除妨害、限期拆除房屋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上诉人反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2012)巩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对上诉人王宏普���诉涉及的纠纷事项已作出处理,本院已维持该判决。因此,原审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立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