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执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鑫凯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鑫凯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融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海前,李仙妹,五刘荣富,高红梅,柳青,沈丽萍,王新华,陈芳玉,孙乐霞,黄道铭,于仁政,王爱莲,李坤明,谢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95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董事长。被告三明市鑫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孙乐霞,总经理。被告三明市融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的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总经理。被告于海前,男,汉族,1970年8月31日出生。被告李仙妹,女,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被告五刘荣富,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高红梅,女,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柳青,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沈丽萍,女,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被告王新华,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陈芳玉,女,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被告孙乐霞,女,汉族,1981年08月03日出生。被告黄道铭,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于仁政,男,汉族,1945年9月1日出生。被告王爱莲,女,汉族,1948年6月1日出生。被告李坤明,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被告谢雪琴,女,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鑫凯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融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海前、李仙妹、刘荣富、高红梅、柳青、沈丽萍、王新华、陈芳玉、孙乐霞、黄道铭、于仁政、王爱莲、李坤明、谢雪琴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三明市鑫凯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融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海前、李仙妹、刘荣富、高红梅、柳青、沈丽萍、王新华、陈芳玉、孙乐霞、黄道铭、于仁政、王爱莲、李坤明、谢雪琴价值15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三明市鑫凯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融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海前、李仙妹、刘荣富、高红梅、柳青、沈丽萍、王新华、陈芳玉、孙乐霞、黄道铭、于仁政、王爱莲、李坤明、谢雪琴价值相当15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丽媛 搜索“”